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告 郭怡君 被告 顏凰如 即錦旺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嗣後聲請訴訟救助,經移轉管轄至本院後,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業已於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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