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崇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七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崇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