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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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90年4月17日假釋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3「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褫奪公權10年部分,應併執行之,不在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10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10月│不應減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1年5、6月間至│83年2月初至│86年6月26日││年月日│83年9月20日│83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3947號│83年偵字第6000號│83年偵字第6000號│├─┬─────────┼──────────┼──────────┼──────────┤│最│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訴字第1143號│84年度上訴字第323號│84年度上訴字第323號││實├─────────┼──────────┼──────────┼──────────┤│審│判決日期│83.10.28│84.04.19│84.04.19│├─┼─────────┼──────────┼──────────┼──────────┤│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3年度訴字第1143號│84年度上訴字第323號│84年度上訴字第3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12.05│84.04.19│84.05.1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