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王繹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志聰 (即 林大鵬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志聰(即林大鵬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 陳明 債務人王志聰(即林大鵬之遺產管理人)住居於台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