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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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6,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