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自字第57號自訴人 雷宏毅 原名 雷道維 .自訴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被告 李世愉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34條、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自訴人雷宏毅(原名雷道維)自訴被告李世愉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有監督權人罪嫌,惟自訴人雷宏毅(原名雷道維)係被告李世愉之配偶,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業據自訴人以自訴狀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則自訴人既係被告之配偶,揆諸前揭說明,應不得提起自訴,是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