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怡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鎮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和解書、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核該立和解書人甲方係為「林怡萱、 孫煜富 」,尚無從推知本件聲請人林怡萱得就第三人「孫煜富」之債權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