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論罪科刑,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9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5年9月13日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7年7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立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