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蔡佳蘋 被告 吳思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