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5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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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216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甲○○(原名 馬芝霖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