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聖堡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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