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9日、9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旭思工程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430,000元│93年10月28日│SSA0000000│7││││有限公司松山分行│││││├──┼─────────┼────────┼─────────┼───────────┼────────┼────────────┤│002│旭思工程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460,000元│93年11月3日│SSA0000000│8││││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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