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826號

聲請人 邱定騰 CHIUTINGTENG

相對人 黃文怡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未返還借款,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位於「彰化縣○○鄉000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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