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丞選任辯護人陳偉展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丞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劉哲丞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㈡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3年1月13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坦承有持刀傷害告訴人 劉依姍 之事實,惟否認有殺人之故意;然本案目前有告訴人 於警 偵訊之指訴,及目擊證人張○祐及劉○宗之證述,復有現場照片、扣案物品,及告訴人 於秀傳 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之病歷附卷可憑,是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面對此一重罪難認無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能替代,且本件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形,應自103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