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全慧如 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全威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11年度親字第7號),因聲請人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通過,並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另經調取本院111年度親字第7號否認子女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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