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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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蕭秉豐 即昇億機械廠訴訟代理人 王芸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4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勝封塑膠機械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110年4月30日105,000元NN0000000受款人:昇億機械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