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202號債權人台中商務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遭經濟部廢止,請一併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