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913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許祐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