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6號上訴人即原告
愛普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櫻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千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