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聲字第1號
聲請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處分人 甲○○
上列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警蘭偵
字第0982100621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
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壹仟肆佰元
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前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七千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
七千元未繳,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以一
千四百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述理由
,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