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7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薛子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其現金卡款,而向本院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為臺中
市○○區○○路三段171之4號2樓,此有本院職權調查之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之日常生活作
息之地點既均在臺中市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
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