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95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計算部分,就「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請釋明明確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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