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4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世玉
被 告 吳東昇
吳良明
凃純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