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埔刑簡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埔刑簡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剛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關於「南投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埔里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將「埔里簡易庭」誤載為「南投簡易庭」,係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