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政賢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表票據明細表(票據種類、發票日、到期日)與臺北市警察局受理案件登記表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2月16日寄存送達於臥龍街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