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嘉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聲請狀第一項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部分,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