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3號抗告人蘇梅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相對人 鄭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意旨略以:伊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與相對人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1日上午,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發生車禍(下稱系爭車禍),致伊受有肌炎、其他胸痛、未明示側性膝部未明示側性開放性傷口、未明示部位創傷性關節病變等傷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相對人賠償伊所受損害,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對人亦對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法院刑事庭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7、397號裁定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經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不合,於108年1月3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伊依法本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則相對人對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伊亦對相對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無不合。況原法院刑事庭受理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分為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為相對人)、106年度交附民397號(原告為伊)不同案號,分別移送原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庭,伊並非利用相對人本訴之訴訟程序提起反訴,而係於同一刑事程序中獨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反訴狀之反訴字眼係屬誤繕,原法院裁定駁回伊之訴訟,剝奪伊之訴訟權,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即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第一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至於原告根據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主張之損害是否存在或成立,乃原告之訴有無理由之問題,尚不影響原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01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㈠系爭車禍,經兩造分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兩造均應負過失傷害罪責,以106年度偵字第9695號提起公訴,嗣相對人於原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45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先行對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原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而抗告人則於106年8月15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反訴狀,請求相對人應賠償其所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189萬8817元等語。經原法院刑事庭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交附民第347、397號裁定移送原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庭,有如前述,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前述裁定可查。
㈡抗告人於系爭車禍之過失傷害案件中,為被害人兼被告,其
於原法院刑事案件審理時,自得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所受損害,且抗告人之真意係於相對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於同一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獨立對相對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因相對人先行對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抗告人再行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使用「反訴」一詞,則其本意係獨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抗告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自屬法之所許。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遽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猶嫌速斷,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