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鄭蔡市○○○市○○區○○路○○○號
陳豊義 陳鄭秀 蔡登海楊月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麗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隆 被告 王義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 廖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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