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被上訴人 王育稔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