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4號附帶上訴人 李登豐 附帶被上訴人 高珠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49號所為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附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4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734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附帶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且上開裁定書正本已於111年6月29日送達於附帶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63頁)。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75頁)。則依前揭規定,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