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蓁(原名符宏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蓁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蓁因犯妨害性自主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5至8分別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2月、2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04年1月20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確定日期│││││││││案號│││├─┼────┼────┼────┼─────┼────┼───┼────┼────┤│1│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2年11│本院103年│103年12│同左│104年1│編號1至│││主│4月│月間某日│度審侵訴字│月26日││月20日│4曾經本││││││第95號││││院定應執│├─┼────┼────┼────┼─────┼────┼───┼────┤行有期徒││2│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6│本院103年│103年12│同左│104年1│刑1年2│││主│4月│月初某日│度審侵訴字│月26日││月20日│月,並宣││││││第95號││││告緩刑3│├─┼────┼────┼────┼─────┼────┼───┼────┤年,嗣經││3│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8│本院103年│103年12│同左│104年1│本院105│││主│4月│月9日│度審侵訴字│月26日││月20日│年度撤緩││││││第95號││││字第217│├─┼────┼────┼────┼─────┼────┼───┼────┤號裁定撤││4│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8│本院103年│103年12│同左│104年1│銷緩刑。│││主│4月│月15或16│度審侵訴字│月26日││月20日││││││日│第95號│││││├─┼────┼────┼────┼─────┼────┼───┼────┼────┤│5│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9│本院105年│105年6│同左│105年6│編號5至│││主│1年8月│月30日│度侵訴字第│月3日││月30日│8曾經本││││││31號││││院定應執│├─┼────┼────┼────┼─────┼────┼───┼────┤行有期徒││6│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10│本院105年│105年6│同左│105年6│刑2年6│││主│1年8月│月3日│度侵訴字第│月3日││月30日│月。││││││31號│││││├─┼────┼────┼────┼─────┼────┼───┼────┤││7│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10│本院105年│105年6│同左│105年6││││主│1年8月│月30日│度侵訴字第│月3日││月30日│││││││31號│││││├─┼────┼────┼────┼─────┼────┼───┼────┤││8│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03年10│本院105年│105年6│同左│105年6││││主│1年8月│月23日│度侵訴字第│月3日││月30日│││││││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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