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張家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附表編號1、2之支票所定申報期間,依序已各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同年月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煉煌 │聯邦銀行林│102年12月25│50,000元│UA0000000│││││口分行│日││││├───┼─────┼─────┼──────┼─────┼─────┼──┤│002│張煉煌│聯邦銀行林│103年3月30日│50,000元│UA0000000│││││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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