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麗庭
邱于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立柏陳千峻沈惠花 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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