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軒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6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然扣案之土造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規定甚明,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前揭土造獵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8年5月17日刑鑑字第1080037919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688號卷第67至68頁),足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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