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張真青 債務人 沈育佐 即 沈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5,201元│109年5月4日起至│7.45%│109年5月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3,998元│109年5月2日起至│5.52%│109年5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