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叁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壹仟元,尚有新台幣肆萬陸仟玖
佰貳拾陸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