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三文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被告 謝鳳鳴
林孟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4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及臺灣法院99年度重上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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