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陳群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