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萍 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於民國105年6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亦查無財產,至於保單解約金部分,經去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宏泰人壽、保誠人壽等保險公司後,均回覆稱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而全球人壽函覆稱保單已停效,債務人得領回金額僅新台幣(下同)2,760元,此有該公司函覆在卷可證,本院認本件債權人數高達15人,債權總額高達14,900,852元,若將2,760元解繳分配,金額約僅債權總額之0.000185%,惟因此產生之各方往來郵資費用近上開款項半數,且逾半數債權人得受分配金額僅有百元或百元以下,是本院認無分配實益,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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