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75號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即債務人 王君聘 遺產管理人)、 黃楷翔 、 黃信雄 間聲明異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