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9號聲請人 伊維淦 相對人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O八年二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07年11月至12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該款項將分四期,分別於108年2月25日至5月25日,第1、2期每期攤還15,000元、第3、4期每期攤還1,000元至勞方原薪資帳戶,在此攤還期間,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金額一次到期。」之內容中,關於餘額新臺幣肆萬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2月19日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並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進行調解,於108年2月19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0
7年11月至12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該款項將分四期,分別於108年2月25日至5月25日,第1、2期每期攤還15,000元、第3、4期每期攤還1,000元至勞方原薪資帳戶,在此攤還期間,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金額一次到期。」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第1、2期應給付款項,其餘均未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