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佩樺 債務人 鐘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1)新臺幣肆佰零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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