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紀建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利實業有限公司、 馬德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馬德利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查所提票退理由單係「特莉」實業有限公司,(與狀載「特利」實業有限公司不同), 陳明 正確相對人名稱。
三、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