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怡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聲請調解並更生,故請重新具狀說明聲請人更生前二年(即106年8月29日至108年8月28日止)及聲請更生後迄今之收入及支出,如有相關證物亦請一併提出。
二、聲請人於支出欄中所載之房貸與管理費合計新台幣15,000元部分,與租金相較有過高之情形,請再確認該部分居住之合理費用。
三、聲請人每月繳納個人及小孩之私人商業保險費部分,是否有支出之必要?請將聲請人每月須支出之費用,與受扶養人每月之扶養費分列計算,勿混淆不清。
四、請重新確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 簡銀銳 、 陳秀琠 、105年度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簡銀銳、陳秀琠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九、如有調整每月支出,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