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龐宇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龐宇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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