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燕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明忠 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