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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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詹徫傑 即 詹焜銘
詹欣樺
一、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欣樺給付之。
債務人詹徫傑即詹焜銘、詹欣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