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庚○○
      乙○○
      甲○○
      己○○
      戊○○
      辛○○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林漢濱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漢濱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陸元,
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佰玖拾陸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貳
佰參拾玖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零貳元,被告己○○負
擔新臺幣壹佰壹拾壹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玖拾玖元,被告
辛○○負擔新臺幣壹佰零柒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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