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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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19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乙○○
己○○
庚○○
丁○○
辛○○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
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
佰柒拾伍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玖拾壹元,被告庚○○負擔
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被
告辛○○負擔新臺幣陸拾肆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