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火爐 法定代理人 廖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進鵬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8,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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